常被問到的一題是:為什麼這個領域裡,合法的單位都叫「協會」?
直覺的答案是「協會聽起來比較正派」。但真正的原因不是形象,是法律上只有這個形式可以做。
關鍵在「不得為營業項目」這六個字
《入出國及移民法》第 58 條對跨國婚姻媒合有三項禁止:
- 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
- 不得為營業項目
- 不得刊登或播送廣告
第二項直接決定了組織型態。公司的本質就是營業——設立的目的是營利,登記的內容叫營業項目。所以一家公司要「合法經營跨國婚姻媒合」,在定義上就是矛盾的。
合法從事的,只能是依法設立、並經主管機關許可的非營利法人。
兩者實際上差在哪
| 公司 | 經許可的非營利法人 | |
|---|---|---|
| 設立目的 | 營利 | 章程所定的宗旨 |
| 盈餘 | 可分配給股東 | 不得分配,須用於會務 |
| 主管機關 | 商業登記機關 |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並受定期查核 |
| 能否從事跨國婚姻媒合 | 不能 | 取得許可後可以 |
最實際的差別是最後兩列:要被查核,而且許可是可以被廢止的。這也是為什麼查證有意義——它不是一次性的頭銜。
為什麼這個區分對當事人很重要
不是法律名詞的講究,而是它會直接影響你的案件。
第一,違法管道辦出來的案件,後面的面談那一關過不了。違法經營的商業模式是「快」——見一兩次面、拍照、簽文件、送件。但境外訪談要確認的是婚姻真實,雙方在那種安排下講不出一致的生活細節。
第二,出事之後你找不到人。沒有登記、沒有營業地址、收款用個人帳戶,案件卡住的時候,連申訴的對象都沒有。
這兩點加起來的意思是:組織型態不是形式問題,是風險問題。
所以「仲介」這個詞本身就是訊號
仲介的意思是促成交易、收取佣金——那預設了一筆與結果綁定的報酬,正是第 58 條第 1 款禁止的事。
所以一個對象如果自稱仲介、而且報得出總價,他等於在告訴你他正在違法經營。立案團體能做與不能做的事,政府立案的婚姻媒合團體,實際上被允許做什麼裡逐項列過。
查證的方法
三件事要分開查:
- 法人登記——這個團體存不存在
- 媒合許可——有沒有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跨國婚姻媒合(這是另一回事,不是有登記就有)
- 當期狀態——許可會變動,要查現在而不是對方給的舊文件
具體怎麼查,怎麼查證一個婚姻媒合團體是不是合法的有完整的步驟。
名詞的事順便講清楚
「外籍新娘」是日常用語,正式文件上寫「外籍配偶」,政策文件近年多用「新住民」。三者指涉的範圍不完全相同,送件時用錯會找錯表格——「越南新娘」與「越南籍配偶」:同一件事的三種說法,差在哪裡有對照。
小結
協會不是比較好聽的說法,是唯一合法的形式。
判斷對方合不合法,最實用的三個標準沒有變:能報總價的,不合法;保證結果的,不合法;自稱仲介的,等於自己說了。
還在評估階段的話,關於「越南新娘」諮詢,六個最常被問到的問題與本會的說明與越南新娘婚姻媒合怎麼進行:從第一次諮詢到新娘來台可以先看。各項程序請以內政部移民署與相關主管機關的現行公告為準。